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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Septembe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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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coin】比特幣一小時插約2000美元 人行、發改委再出手封殺虛擬貨幣(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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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再出手封殺比特幣(Bitcoin)、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人行發表《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重申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比特幣短線價格回吐約2000美元,據Coindesk 報價,比特幣於香港時間周五(24日)下午4時30分報約45000美元,不足一小時最低跌至42689美元。

以太幣、瑞波幣、狗狗幣24小時跌幅更擴至7%。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就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擬把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能耗雙控考核體系,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責任,對發現並查實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地區,在能耗雙控考核中,按新增項目能耗量加倍計算能源消費量,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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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建立健全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工作機制  

(五)部門協同聯動。

人民銀行會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各地區按統一部署開展工作。  

(六)強化屬地落實。

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相關風險負總責,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以及網信、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統籌調動資源,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有關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預警  

(七)全方位監測預警。

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製作用,線上監測和線下排查相結合,提高識別發現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門持續完善加密資產監測技術手段,實現虛擬貨幣“挖礦”、交易、兌換的全鏈條跟踪和全時信息備份。金融管理部門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的監測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應機制。

在各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加強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建立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以及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四、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  

(九)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

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

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十一)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十二)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發現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有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法律責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十三)嚴厲打擊涉虛擬貨幣犯罪活動。

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十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托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五、強化組織實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測風險,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六)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範意識。

以下為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另一針對虛擬貨幣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有效防範處置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盲目無序發展帶來的風險隱患,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現就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重要意義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實把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作為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抓住關鍵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確保取得實際成效。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嚴密監測、嚴防風險、嚴禁增量、妥處存量」的總體思路,充分發揮各地區、各部門合力,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

(二)基本原則

  • 堅持分級負責

建立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機制。中央統籌全國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整體推進工作;省級政府對本區域範圍的整治工作負總責,並壓實市縣政府落實責任,按照中央統一安排明確具體實施方案;市縣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級政府實施方案要求,細化落實舉措,保證落實到位

  • 堅持分類處理

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專案,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 堅持依法依規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肅查處整治各地違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 堅持積極穩妥

在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推進過程中,要積極作為、穩妥推進,既實現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穩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虛擬貨幣「挖礦」專案

(三)梳理排查存量項目。

全面摸排本地已投產運行的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建立專案清單,對在運的虛擬貨幣「挖礦」專案逐一梳理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資料,每週即時動態更新。對大資料產業園、高技術園區內是否存在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全面排查,精准區分資料中心與虛擬貨幣「礦場」,保證本地虛擬貨幣「挖礦」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項目。

在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前期工作各個環節中加大排查力度,對正在建設或準備建設的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建立清單,逐一梳理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計畫投產時間等基礎資訊。在節能審查、用電報裝申請等環節加大甄別力度,保證梳理排查資料真實全面。

(五)加強異常用電監測分析。

進一步開展並網發電資料、異常用電資料分析,運用技術手段監測監控,加強資料中心用電大戶現場檢查。加大對除來水、調度等系統原因以外的並網電廠降負荷資料監控力度,防止公用並網電廠拉專線直供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對發現的非法供電行為,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四、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

(六)強化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能耗雙控約束。將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專案納入能耗雙控考核體系,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責任,對發現並查實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地區,在能耗雙控考核中,按新增項目能耗量加倍計算能源消費量。

(七)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

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禁止投資。

(八)嚴禁以資料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化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監管調查,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資料、雲計算等產業界限,引導相關企業發展資源消耗低、附加價值高的高技術產業,嚴禁利用資料中心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禁止以發展數字經濟、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名義宣傳、擴大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九)加強資料中心類企業信用監管。

對資料中心類企業開展信用監管,實施信用承諾制,組織簽署信用承諾書,自主承諾不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依託各級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將企業承諾內容以及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依據。對不履行承諾的企業依法實施限制。

(十)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

禁止新增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報裝接電,嚴格用電報裝業務審核,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供電,在辦申請的報裝項目一律停止辦理。嚴格落實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嚴禁以網前供電、拉專線等方式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企業供電。加強用電報裝業務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抽查核實。

(十一)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援。

嚴禁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以財稅、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對政府主導的產業園區,不允許引入新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五、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

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發電企業特別是小水電企業向虛擬貨幣「挖礦」專案網前供電、專線直供電等行為。嚴禁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展自備電廠供電。暢通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等各類管道,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並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對已查實非法用電的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依法採取停限電措施。

(十三)實行差別電價。

將虛擬貨幣「挖礦」專案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範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30元,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加價標準。及時更新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名單,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嚴格執行到位,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

(十四)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

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用戶加強甄別,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專案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進入電力市場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專案的一切財稅支持。

對地方政府已經給予稅費、房租、水電費等優惠政策的存量專案,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對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及其所在園區,不允許地方政府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

(十六)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專案提供金融服務。

禁止各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和專案提供金融服務和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並採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嚴厲打擊各類以虛擬貨幣「挖礦」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證券活動。

(十七)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期淘汰。

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規定,採取有力措施對存量虛擬貨幣「挖礦」專案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確責任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金融、能源、工信、網信、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統籌推進對「挖礦」活動的整治工作。各地區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推進機制,細化措施,確保任務落實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和資訊共用,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切實推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監管合力。

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加強對相關主體的監測分析和穿透式監管,對虛擬加密資產大資料監測平臺等識別出的礦場定位到IP位址、具體企業和物理住所,並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資訊共用交流和資料交叉驗證,形成全鏈條治理合力。能源監管機構要加大力度對違規供電項目和存在電力安全隱患項目進行查處,並對違反規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管。各地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環節進行全鏈條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舉報平臺,暢通全社會對虛擬貨幣「挖礦」專案的監督管道。

(二十)強化督促落實。

各地區要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建立工作臺賬,強化工作落實,及時跟蹤分析涉及本地區的相關政策措施實施進展及成效,確保各項工作措施做實做細、落實到位。國家相關部門要適時組織協力廠商機構對各地虛擬貨幣「挖礦」專案清理退出情況開展評估,並建立資訊通報機制,及時通報各地工作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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